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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发布时间:2017-12-20 10:51:21

酒泉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传统校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和增强青少年体质方面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依据《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体青发〔2013〕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校是指有效实施素质教育,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严格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学生体育活动具有特色,并至少在两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传统校应在开展体育教学工作,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竞赛,改善体育训练条件,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推广学校传统项目,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体育、教育部门对辖区内各级传统校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体育、教育部门对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传统校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对传统校进行资助、捐赠或提供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实行申报命名制度。

    第八条 申报地市级传统项目校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县(市、区)级体育传统校。

    (二)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三)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和竞赛工作需求。学校经费预算中有传统项目的专项,包括场地、器材、训练、竞赛和师资培训的详细预算计划。

    (四)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五)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六)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总体状况,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并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七)学校积极开展传统项目的活动和竞赛,形成班班有团队,周周有活动,月月有竞赛和学生全员参赛以及每年举办两次校运动会的制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有健全的校队训练、参赛制度和队员选拔制度。每支代表队人数达到30人以上,队员档案齐全。

    (八)能积极营造校园体育文化,广泛开展学生体育社团工作,大力传播与传统项目有关的文化和知识,深入宣传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

    (九)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能够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十)学校师生和家长对学校传统项目的知晓率达到75%以上。学生参加体育传统项目活动的人数占学校学生总人数的30%以上。

    (十一)传统项目师资发展情况良好,形成梯队建设。每学年有2次以上传统项目专题研讨活动,每学年有1次以上传统项目专业培训活动。

    (十二)按有关要求,实施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

    (十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申报市级传统项目校:

    1.非县(市、区)级传统项目校 。

    2.体育课开不齐。

    3.体育教师配备有缺额。

    4.体育场地、器材配备不达标。

    5.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6.不按要求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7.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

    第九条  凡符合地市级传统校申报条件的学校可以向市级体育、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市、区)体育、教育部门同意,地市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标准实地查看审核后,统一由市级体育、教育部门批准命名。

    第十条  县(市、区)级市级传统项目校由县(市、区)体育、教育部门审核命名,命名后在市体育局备案,作为申报市级传统校的一项条件。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县(市、区)体育、教育部门参照《酒泉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自行制订。

    第十一条  地市级传统校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周期、每3年进行一次命名。具体时间有市体育局、教育局联合确定下发。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地市级传统校的县(市、区)传统校,可向当地体育、教育部门递交报告和相关资料。

    2.当地体育、教育部门对照申报市级传统校的基本条件和评分标准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传统校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市级体育、教育部门审核。

    3.市级体育、教育部门采取审核材料、实地查看的办法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学校,下发文件批复,并命名为“酒泉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三)申报省级和国家级体育项目传统校的学校,根据省体育局和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并接受相应的审查和审批命名。


第三章  年检与考核

    第十二条  已获得命名的市级传统校,每年11月30日以前,应当向市级体育、教育部门上报书面工作总结和相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市级体育、教育部门负责每年对市级及以上传统校的资金落实、场地设备到位和使用情况、人才培养、课程教学、训练竞赛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省级体育、教育部门备案。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级及以上传统校,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经市、县(市、区)体育、教育部门复查核实后取消其市级命名;省级以上的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体育、教育部门对辖区内的县(区)级传统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市级体育、教育部门备案,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第十五条  市、县(区)级体育、教育部门对在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建设与发展

    第十六条  传统校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将传统项目活动纳入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学校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得到全面提升,能够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体育协会和校外教育机构等组织的作用,使学校形成家长和志愿者参与度较高的品牌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传统校要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学校课余训练规律,充分利用课余时间,也可以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开展科学、系统的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建立学生运动员的身体机能和运动技术档案,体育后备人才输送率稳步提高,学生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工作成效显著。

    第十八条  传统校竞赛应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传统校应当积极参加上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或创造条件主办各类竞赛活动。

    第十九条  传统校应当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并努力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


第五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两级体育部门应当在用于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传统校专项经费,确保传统校在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费需求。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教育部门和传统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传统项目普及活动的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按有关要求开展学校体育活动、传统项目普及、训练和竞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体育、教育部门和传统校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17〕47号)文件要求,共同推动,保障学校体育工作目标落实和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问题。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要纳入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传统校要根据有关方面要求,为校运动代表队学生、教练员提供伙食和运动服装等训练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补助标准可以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共同颁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令 第15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传统校要有健全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要制定和实施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要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切实保证使用安全;要为参加传统校训练竞赛的学生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体育、教育部门要把传统校工作分别纳入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传统校工作绩效评估。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传统校的培训工作和交流活动。传统校参加教育培训学习和工作交流活动、科研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和个人晋升和获得相关奖励的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体育、教育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细则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酒泉市体育局。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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